原告:南通鋆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杨卫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元,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凡强,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顾雪兵,男,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公和村二十二组32号。
原告南通鋆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凡强、第三人顾雪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颜兰兰
书记员:孙姣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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