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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鋆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孔凡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南通鋆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杨卫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元,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凡强,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顾雪兵,男,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公和村二十二组32号。
  原告南通鋆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凡强、第三人顾雪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颜兰兰

书记员:孙姣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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