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禾顺中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XXX号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潘远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珍,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铭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钱淑云,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钱淑云,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林,男。
上海禾顺中空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铭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73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铭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7,608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两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铭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价值107,60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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