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众优浦(常熟)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陈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人类,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帅,男,1980年07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坤,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鑫,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博众汽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伯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众优浦(常熟)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帅、第三人上海博众汽油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的处理与原告帅翼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程帅诉被告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博众优浦(常熟)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沪0116民初7134号】的审理结果存在关联,需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件仍在审理中,尚无生效裁判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刘红艳
书记员:周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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