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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悦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康全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悦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徐学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全珍,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彩宁,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春林,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后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石合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博悦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全珍、被上诉人周春林、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博悦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博悦公司撤回本案的上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博悦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博悦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许力婷

审判员:谢亚琳

书记员: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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