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某某盈之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某某淮南村。负责人:秦春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某某。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某某。被告:徐占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某某。
原告博某某盈之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某、陈某某、徐占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原告博某某盈之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某某盈之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博某某盈之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平勋
书记员:于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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