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博某某盈之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孟某某、陈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博某某盈之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某某淮南村。负责人:秦春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某某。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某某。被告:徐占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某某。

原告博某某盈之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某、陈某某、徐占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原告博某某盈之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某某盈之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博某某盈之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平勋

书记员:于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