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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卜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村**街**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卜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34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金乡县肖云镇郑小楼村处时,与同向李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至李某乙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李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17日19时14分,被害人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金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卜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23日、3月20日,被告人卜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分别与被害人李某甲近亲属、被害人李某乙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协议书、谅解书、赔付协议、抓获说明、到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卜某乙、谢某甲、谢某乙、卜某丙、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卜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颖申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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