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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雅娟与候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卜雅娟
候雪
杨宝利(黑龙江双鸭山尖山区天地法律服务所)

原告卜雅娟,女,40岁。
被告候雪,女,22岁。
委托代理人杨宝利,男,双鸭山市尖山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卜雅娟与被告候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冬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雅娟,被告候雪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宝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为月利率2%,双方约定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实质是对借款的一种保障,被告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原告可申请拍卖标的物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候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卜雅娟借款本金10.32万元;以9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一并给付2015年9月4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32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一并给付2015年6月5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82元,财产保全费1435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为月利率2%,双方约定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实质是对借款的一种保障,被告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原告可申请拍卖标的物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候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卜雅娟借款本金10.32万元;以9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一并给付2015年9月4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32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一并给付2015年6月5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82元,财产保全费1435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王晓冬

书记员:张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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