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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世学与哈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卞世学,男,197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诗图,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项松涛。
  原告卞世学与被告哈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唐嘉穗、人民陪审员张龙宝、方文华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世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诗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谷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卞世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1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帮助原告办理上海户籍咨询及申报工作,约定合同款18万元,其中15万元于签订合同时支付,尾款于户口办妥时支付。然原告支付合同款后,被告未履行帮助原告办理户口事宜,后经原告了解,被告也不具有帮人办理落户的法定资质。双方就15万元的还款事宜发生纠纷,原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哈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外地户籍人员。2014年12月2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咨询协议一份,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包括咨询、报名、辅导、管理、代办等服务,协助乙方申办上海市户口。总计费用18万元,合同签署当日,乙方支付甲方定金15万元,协助拿到户口迁入单当日,乙方支付甲方尾款3万元。协议期限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止等内容。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账户15万元。因被告未能按约办理成功,且至今未能退款,原告故涉诉。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咨询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上海户籍事宜,由原告提供的咨询协议予以佐证,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能将原告委托事项办理成功,故应履行退款义务,现被告未履行退款义务,系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万元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卞世学钱款15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哈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唐嘉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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