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麟。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卞某与被告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卞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麟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孙家麟作为卞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卞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吴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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