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力强,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2010年8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9月6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明军,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力强犯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思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力强及其辩护人叶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被告人卞力强被本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金碧辉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碧辉煌”俱乐部)的总经理颜某某(已判决)以每月25000元的工资招聘进入“金碧辉煌”俱乐部,被告人卞力强在“金碧辉煌”俱乐部担任执行总经理的职务。2010年1月以来,被告人卞力强伙同该俱乐部总经理颜某某、常务副总经理陈某、公关部总监张某某、督察部总监吴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俱乐部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经过张某某等人的引荐和颜某某等人的审查,俱乐部内建立了由罗某某(已判决)管理的“可可”组、冯某某(已判决)管理的“产妇”组等卖淫小组,为前来消费的客人提供色情陪侍和卖淫活动。俱乐部对每组小姐上班的人数和能“出台”的小姐人数均作出规定,同时要求各小组每月要完成数万元酒水业绩,未达到人数规定或未完成酒水业绩的要予以处罚。同时,公司还设立了督察部专门负责对小姐考勤、处罚、发放工号牌、根据业绩安排小姐轮房顺序等。被告人卞力强作为俱乐部的执行总经理,负责俱乐部的运营管理和人员招聘,同时卖淫小组的“大妈咪”罗某某是由被告人卞力强引荐、经颜某某审查同意后进入俱乐部从事卖淫活动,俱乐部内会定期召开例会,颜某某、卞力强、陈某等人参加或主持会议,传达公司规定、宣布纪律。各卖淫小组有“小妈咪”王某、谢某(均已判决)等人协助“大妈咪”安排小姐的“出台”和“坐台”,有专门的后勤人员谭某、石某某、林某(均已判决)等人负责记录小姐的“坐台”和“出台”情况并收取提成。该俱乐部采取先让小姐到包间为客人进行色情陪侍后,再让小姐和前来消费的客人外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吸引客人来俱乐部消费。“金碧辉煌”俱乐部在被告人卞力强以及上述同案犯的明确分工和合作下,已有多名卖淫小姐与前来嫖娼的人员发生性关系。2010年7月27日,公安民警对“金碧辉煌”俱乐部进行查处,现场抓获俱乐部经理、主管、服务员、小姐等共87人。
2010年8月3日,公安民警在乐山市将被告人卞力强以及同案犯吴某某等人抓获。后被告人卞力强于201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2016年8月23日,公安民警在乐山市“XX山庄”内将被告人卞力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以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010年7月27日,成都市公安局对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金碧辉煌”俱乐部内小姐涉嫌卖淫违法活动进行查处。现场挡获该俱乐部经理、主管、服务员、小姐等共87人,并传唤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审查。2010年8月3日,公安民警在乐山市将被告人卞力强以及同案犯吴某某、朱某某(二人已判决)抓获。后被告人卞力强于201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2016年8月23日,公安民警在乐山市XX山庄内将被告人卞力强抓获。
2.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资料、辨认说明。证实被告人卞力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
3.现场照片。公安民警查获“金碧辉煌”俱乐部的现场照片,抓获俱乐部小姐、服务员等人员的照片。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账本、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石某某、林某处扣押记录“金碧辉煌”俱乐部小姐“坐台”、“出台”情况以及提成情况的账本6本。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相关卖淫嫖娼人员的具体行政处罚情况及收缴嫖资清单。
6.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成都金碧辉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及法人代表信息。
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对“金碧辉煌”俱乐部其他同案犯颜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冯某某、罗某某以及林某、谢某、石某某、谭某、王某依法进行判处的情况;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对同案犯陈某依法判处的情况;上述人员均已刑满释放。
8.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3月19日,曾某某在本市武侯区人民南路“金碧辉煌”俱乐部一包间内,通过谢某的介绍,与郑某某以1100元的价格达成卖淫嫖娼交易后,于当日23时许二人到武侯区某快捷酒店XXX房间内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
9.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郑某某系“金碧辉煌”俱乐部“产妇”组的小姐,陪前来消费的客人唱歌、喝酒、裸陪和出台,出台就是陪客人到宾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俱乐部的小姐均穿着统一的制服并佩戴工号牌。“产妇”组的“妈咪”是冯某某。2010年3月19日晚,谢某带郑某某等人到俱乐部一包间内供曾某某等人挑选,谢某在征得郑某某的同意后,曾某某与郑某某以1100元的价格达成卖淫嫖娼交易。后郑某某将其中200元交给林某,并从林某处领避孕套,与曾某某一起到“安逸158”酒店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
10.证人张某、温某、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以及温某、唐某某的辨认笔录。谢某和林某等人协助冯某某管理“产妇”组。谢某主要安排带小姐进包间供客人挑选,林某负责记账和收钱。组上有出台和裸陪现象。小姐每次出台后要给冯某某提200元。张某化名为甜甜,温某化名为培培,唐某某化名为糖糖,王某某化名为王月,每次出台都将200元交给林某。
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金碧辉煌”俱乐部内有裸陪现象。“妈咪”冯某某还交待过,客人出台的要收1000元,其中的200元要交给冯某某,坐台的收300元,其中的50元要交给冯某某。
12.证人文某的证言。其在“金碧辉煌”俱乐部内陪客人喝酒、唱歌,俱乐部内有裸陪和包夜等现象。四楼专门有供“妈咪”和“妹妹”休息的大厅,有时看到休息室内有一百多个“妹妹”。“妹妹”坐台要交50元给“妈咪”,出台的要交200元给“妈咪”。
13.证人刘某的证言。其化名为唐昕,是“可可”组的小姐。张某、“耗子”协助“可可”管理。“耗子”负责记账和收提成,坐台提成50元,出台提成200元。陪客人裸聊,小姐另向客人收取300元小费。张某有时帮“可可”收提成的钱。其出过两次台,即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提成的钱都给“耗子”了。
14.证人陈某的证言。其属于“可可”组,“耗子”是“可可”的助理,张某是“可可”的男友,一起负责这个组,“雪婷”是这个组的领班。“可可”、张某和“耗子”都知道小姐出台的事,小姐出台费的提成是“可可”和张某得了,“耗子”拿工资,得不到提成。每次坐台后都要交50元给张某或者“耗子”。“金碧辉煌”俱乐部内有裸陪和出台现象,每天在化妆间都会有大概70名左右的女陪侍在等待工作。
15.证人张某某、鲜某、王某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2010年3月的一天晚上,张某某通过罗某某在“金碧辉煌”俱乐部订了个包间,后张某某与朋友鲜某等人在该包间唱歌,罗某某叫来小姐叫张某某挑选,后来这些小姐进行了裸陪。之后张某某与鲜某带了王某某出台,张某某帮鲜某在京川宾馆开了个房间后先行离开,走之前将房卡交给王某某叫其先去房间。张某某走后,鲜某因其喝醉了找不到房间,没有和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称,小姐出台时要去组上罗某某或者石某某处领避孕套。
16.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宋某某与其子张某某、其女张某以及肖某某等人是“金碧辉煌”俱乐部的股东。自2009年后,颜某某在管理“金碧辉煌”俱乐部。
1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其系“金碧辉煌”俱乐部的股东,其找颜某某管理“金碧辉煌”俱乐部,颜某某又找来卞力强来帮忙,股东不参与经营,一切经营活动是颜某某和卞力强在负责。其听说俱乐部内有裸陪和出台的情况,颜某某和卞力强管理“妈咪”,“妈咪”不是俱乐部员工,“妈咪”的收入来源于各自所带小姐的“台费”。
18.证人张某的证言。其系“金碧辉煌”俱乐部的股东。颜某某为总经理,股东不参与经营,俱乐部的经营活动都是颜某某和卞力强决定、负责。
19.证人肖某某的证言。其系“金碧辉煌”俱乐部的股东。其与张某某共同任命颜某某来会所工作,2010年卞力强任总经理负责会所事务。股东不直接参与日常管理。
20.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朱仕超供述称,2010年其经卞力强招聘进入俱乐部。颜某某是执行董事,卞力强是执行总经理,常务总经理是陈某。颜某某管理各部门的负责人、“大妈咪”,所有规定和公司运作颜某某都清楚。包间内的客人要找小姐的话,需通过“督察员”。2010年8月1日,卞力强开车带朱某某、吴某某到乐山耍两天。
21.同案犯颜某某的供述。2008年9月起,颜某某开始在“国会所”上班,“国会所”后改名为“金碧辉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吴某某是“督察部”总监,负责整个俱乐部员工的纪律,包括请假和处罚,还要负责调解员工或者小姐与客人的纠纷。吴某某是俱乐部的管理人员,肯定知道俱乐部里有小姐“裸陪”或者“出台”情况。颜某某还供认其认识“产妇”、“盈盈”、“可可”等“大妈咪”,这些“大妈咪”都是各自带几个小姐为一组,组名分别用“大妈咪”的外号命名。张某某是2008年底来“国会所”上班的,“产妇”组和“盈盈”组这两个组的“妈咪”是张某某叫来的,张某某与他人共同管理“盈盈”组,提成费由张某某和他人平分。张某某还负责给小姐发工装。“妈咪”要完成公司规定的每月6万元的业绩,否则要罚款。类似员工违反公司规定等行为,“督察部”也要开具罚单。每周一要召开公司例会,由卞力强主持,陈某,吴某某等部门总监、主管参加。俱乐部内给“妈咪”、小姐开会由陈某主持,吴某某等人也要参加。卞力强是该俱乐部的总经理,平时公司运营和人员招聘或者经营流程全部由卞力强负责,这些卞力强都需要向颜某某请示,颜某某向股东请示后,再通知卞力强。卞力强、朱某某、吴某某是俱乐部的管理人员,他们肯定知道俱乐部有“裸聊”或“出台”的情况。
22.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张某某供认其2008年9月底到“金碧辉煌”俱乐部的前身“国会所”上班。其是该会所公关部的总监,还要负责介绍其他“妈咪”带小姐到会所上班,当时其还担任公关部里面的“盈盈”组和另外一个小组的“大妈咪”,还介绍过冯某某的“产妇”组来会所上班,冯某某是带了七八名小姐来。张某某还供述因为公司引进了多个小组的小姐,只要小姐还在公司上班,其就可以从公司领每月1万元的工资,除工资外,另外还有自己手下两个组的提成,即小姐为客人提供有偿陪侍。裸陪和出台时,客人要给小姐小费,其还要从这些费用里提成。有偿陪侍和裸陪是“妈咪”从小姐那里提50元,而其从“妈咪”处提20元;出台时“妈咪”从小姐那里提200元,而其从“妈咪”处提80元。其领取工资和提成均是从公司财务处领取。出台的意思就是客人把自己喜欢的小姐带到外面过夜,其间客人要与小姐发生性关系。颜某某、卞力强、陈某以及吴某某都应该知道俱乐部里存在有偿陪侍、裸陪和出台情况。卞力强是总经理,负责俱乐部的平时的经营和管理。吴某某是“督察部”总监,负责协助陈某管理“督察部”。“国会所”改名为“金碧辉煌”俱乐部重新开张后至2010年5月期间,仍然存在小姐有偿陪侍、裸陪、出台现象,收费标准仍和原来一样,即有偿陪侍和裸陪是每人每次300元,出台每人每次800元。在“金碧辉煌”俱乐部,只剩下“盈盈”组一个组是其管理,因为颜某某与其身份关系,“盈盈”组被称作公司组。公司每个月都要向“大妈咪”下达业绩任务,“大妈咪”又会向商务助理下达业绩任务,完不成任务要罚款,每天能出台的人数和坐台的人数都是有规定的,没有达到也要罚款,都是“督察部”在监督和落实这些规定。每天七点的例会主要是由“大妈咪”参加,内容一般是解决前一天包房遇到的问题,如果有人违反规定,卞力强,吴某某,陈某会给出罚单并告诫其他人。小姐的工装是其设计的,工号牌是“督察部”在做。
23.同案犯陈某的供述。陈某供述其2010年1月由颜某某任命担任公司常务副总。俱乐部规定每组小姐每天必须到场至少12人,能出台的至少要5人,否则罚款。如果哪个组的小姐不足8人,则当天停止“轮房”,“轮房”也是吴某某负责安排的。小姐给客人提供裸陪和出台服务,都是由“妈咪”来安排的。小姐要求穿统一的服装和佩戴统一样式的工牌,工牌是“督察部”制作、分发的。“可可”组是可可负责,张某和“耗子”帮可可收钱,收的坐台和出台的钱都是可可和张某得了,“耗子”领固定工资。“产妇”组是冯某某负责,林某在帮其收钱。“盈盈”组的“大妈咪”是颜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又叫“公司”组。“妈咪”带小姐到公司上班,要经过审查,主要是吴某某负责。每个小组要完成数万元的酒水业绩。每个部门的负责人归颜某某管理,负责全面管理,卞力强具体管理,他俩每天都在俱乐部里。每周一颜某某和卞力强要组织各部门总监和主管开会,我再给“督察部”开会,把颜某某和卞力强的要求和提出的问题交代给“督察部”,再由吴某某带“督察部”的人给“妈咪”和小姐开会。有时候颜某某和卞力强还会带上陈某和“督察部”专门给公关部的“妈咪”、小姐开会,主要是讲如何应付公安检查。颜某某和卞力强肯定知道小姐出台的事。
24.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吴某某供认其于2010年2月到“金碧辉煌”俱乐部上班,任监督部总监,“督察部”主要负责员工和陪侍小姐的考勤,并监督员工是否有违规行为。公司规定每组小姐在晚上八点半以前必须有8人以上,否则不能“轮房”。客人如果要求提供小姐,要另单独付费。一般是包间里的DJ用对讲机通知“督察部”,督察员安排“妈咪”带小姐进包间供客人挑选。“督察”根据“妈咪”订房业绩高低来决定“妈咪”带小姐进房服务的顺序,而订房业绩是根据财务部给的包间消费清单来决定的。如果是客人直接找“妈咪”订的房,由该“妈咪”安排自己组上的小姐进包间为客人服务。每个小姐为客人服务一次,俱乐部要收取客人300元的费用。“妈咪”和小姐不是俱乐部员工,俱乐部不给她们发工资。“妈咪”要进入俱乐部上班必须要有一定的客源和一定数量的小姐,先交1000元的保证金,每个月要完成6万元的订房任务,否则要罚款。哪些“妈咪”能来公司上班,要颜某某和陈某等人决定,有些“妈咪”还是颜某某自己找来的。其中“盈盈”组就是颜某某、张某某夫妇的,这个组的小姐最多,业绩最好,被称为公司组。一般每周一晚上七点要给俱乐部的“妈咪”开例会,会议主要讲上一周“妈咪”订房情况,指出小姐在包间陪客人时出现的问题。颜某某负责俱乐部的经营和管理,颜某某是最大的。如果颜某某或者卞力强有工作要交待“妈咪”,通过陈某在会上宣布。小姐在俱乐部里上班的工装和工号牌都是由公司统一制作。
每月月底由俱乐部各部门主管把上班考勤表交给吴某某,吴某某根据打卡机上的数据进行核对,然后交由卞力强签字,现在这些考勤表均交由卞力强了。卞力强是俱乐部总经理,负责整个俱乐部的经营和人事。卞力强在2010年2月份安排吴某某来俱乐部上班的,因为吴某某和卞力强是老乡,卞力强还嘱咐吴某某,让其多学点东西,学习俱乐部的管理模式和其他人的管理经验。俱乐部的规章制度是由卞力强或其他部门的经理制定。
25.同案犯罗某某的供述。罗某某供认其化名“可可”,其手下有几名小姐,也有一定客源,组上的小姐有的是其找来的,也有的是石某某找来的。2010年3月份的时候,卞力强打电话让罗某某及罗某某组上的小姐到“金碧辉煌”上班,4月份的时候与“金碧辉煌”会所的陈总洽谈后,又向颜某某申请,经颜某某同意后其带着组上的小姐到“金碧辉煌”会所上班。其收入来源为组上小姐“坐台”和“出台”收入的提成。一般小姐出一次台,其要提200元,坐一次台,其要提50元。小姐出台或者裸陪都必须事先征得颜某某、陈总或者卞总其中一人的同意,如果“督察部”的人在旁边,则先向“督察部”的人请示,再向上面请示。公司的规定是,谁订的房,就由谁向颜总、陈总提出申请。公关部每天都要开例会,由陈某主持,颜某某偶尔会来。陈某在会上宣布小姐出台必须给陈总或者颜总请示,否则要罚款,有时会上陈总没讲到的内容,吴某某还要补充。颜某某负责全面工作,小姐和“妈咪”由颜某某和陈总管理。颜某某、吴某某是肯定知道小姐裸陪和出台的事情的。其助手冯某某是帮助其安排小姐的。其男友谭某没在公司任职,有时其不在时,石某某将收入的钱交谭某入账,谭某要看石某某的账记得对不对。石某某是谭某找来帮忙的,负责帮其找小姐、记账、收钱,并有一个记账本,其每月给石某某发1700元工资。其组上的小姐有蓉蓉、小贝、唐昕、冰冰出过台。客人需要小姐时,订房的“妈咪”或者DJ必须先通知“督察部”,“督察部”允许后才能带小姐“上房”(即带小姐到包间供客人挑选),组上小姐“上房”是要经过吴某某等人同意的,其还看到过吴某某安排宋某某组、王某组的小姐“上房”。没有完成公司的酒水销售任务或者违反公司规定,有可能被公司罚款、停止轮房,停止轮房的意思是不准组上小姐去给客人服务,也不准订房,损失是很大的。如果客人投诉小姐或者小姐违反规定时,由“督察部”负责解决,对小姐进行罚款,严重时开除。听说以前每组小姐人数不够8人或者要出台的小姐人数不够4人也要受到处罚。小姐出台、坐台必须着统一工装和工牌,能出台的小姐工号是由同一个数字组成的,与不能出台的小姐的工号不同。卞力强无意中提到过,酒水任务中的一部分要提成给颜某某的妻子张某某,作为张某某的管理费。“盈盈”组又称公司组,主要由张某某管理。
26.同案犯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冯某某供认2008年3月,张某某叫其到“国会所”上班的。“国会所”后来改名为“金碧辉煌”。“妈咪”或者小姐带的应聘者由颜某某、陈某、卞力强面试,主要为了保证小姐的相貌身材,才能吸引客人来消费。每个组进俱乐部上班都必须要经过颜某某同意。其在“金碧辉煌”俱乐部任公关经理,也就是“大妈咪”,主要负责安排其手下的小姐陪客人坐台、裸陪或者出台,出台即客人带小姐开房过夜并发生性关系。公司规定每周一开会,先由颜某某、卞力强给公司各部门管理者开会,然后再由各部门管理者给员工开会,所有颜某某和卞力强的开会精神,都是陈某传达的。每周一晚七点,所有“妈咪”、助理和后勤要开会,陈某主持,吴某某等人要参加,会上主要讲小姐陪客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天的七点各组也要派代表参加班前例会,由吴某某或涂某某主持,主要讲当天要注意的事项。平时是陈某和“督察部”的吴某某等人对其直接管理,颜某某、卞力强通过他们传达指示。颜某某负责全面工作,要求公关部里每个“妈咪”组上每天至少有15个小姐在岗,其中至少5个小姐出台,“督察部”宣布的,所以这个规定应该是颜某某制定的。颜某某是肯定知道公司里有小姐出台的。陈某和吴某某也肯定知道,有时上班遇到他们,还说起过小姐出台的事情。小姐要出台必须要请示,其就曾经向颜某某、吴某某请示过。因为很多“妈咪”都是张某某叫来的,公司每个月给张某某发1万元工资,公司里还有一个“盈盈”组是张某某的。每个小组至少要有10人,而且要有一定客源,人数没来够要罚款,每个组刚来时要交1000元入场费,每个月要完成6万元订房业绩,完不成也要罚款,这些规定都是颜某某制定的并告知冯某某的。公司内有“可可”组、“宋爱文”组、“盈盈”组、“陈思宇”组、“小雨”组、“刘颜”组等小组,冯某某带的叫“产妇”组,其他组上的小姐基本上都有出台的。“盈盈”组是最大的,业绩也是最好的,“盈盈”已经离开了,这个组其实是颜某某和张某某的,所以又叫“公司”组。林某是其找来帮着记账、收提成费的人,有时还要发避孕套给小姐。组上还有三个助理,也就是“小妈咪”,其中一个叫思思,如果其和林某不在,他们也要帮着收提成费。其组上最多时有20多个小姐,其中培培、柱柱、露露、甜甜、文丽、小唐、王月、蓝蓝、燕子、周慧、糖糖是要出台的,其介绍过她们出台。2010年7月26日介绍了王月、蓝蓝、燕子、周慧与外国人出台,同年7月23日介绍糖糖、培培与客人出台,这次的钱是林某收的。客人中有一个叫曾哥的,曾经带宝儿出过台。每个小姐出台其收提成费200元。“督察部”要求每个小组的坐台小姐人数及出台的小姐人数都是必须到达一定数量,具体是吴某某和涂某某在负责。其曾经因为小姐人数不够被罚款。如果出台小姐不愿意出台,“督察部”要对其进行处罚,吴某某是“督察部”总监,对于小姐出台的事肯定知情。张某某曾经跟我说过,这些小组的总业绩也就是公关部总监的业绩,公司根据这些业绩要给张某某提成。小姐的工装制作好像是张某某负责。关于“督察部”给客人安排小姐的程序,冯某某的供述与罗某某一致。
“金碧辉煌”俱乐部的执行董事是颜某某,总经理是卞力强,常务副总经理是陈某,颜某某负责管理整个俱乐部和“盈盈”组,卞力强主要负责俱乐部的经营,陈某主要负责公关部和督查部的管理。
27.同案犯王某的供述。王某供认其曾化名“冯雪婷”,于2010年7月回俱乐部上班,做“可可”组的商务助理,具体负责联系客人,帮客人安排包间,该组的后勤绰号叫“耗子”。客人要求小姐出台其要通知“可可”,小姐的坐台费和出台费都要提一部分给“可可”,“大妈咪”在公司不领工资。颜总几乎每天都在俱乐部内巡视整个公司的情况,负责全面管理,公司的事他应该最清楚。俱乐部内有裸陪和小姐出台。吴某某是“督察部”总监,要请假都要他同意,他肯定知道小姐出台的事。“可可”有两个后勤,一个叫张某,一个叫“耗子”,主要负责记账和收提成,由于张某和“可可”是男女朋友关系,有时“耗子”收了钱也交给张某。听张某说过,“耗子”是他找来帮“可可”的。“耗子”来之前是张某帮“可可”做后勤。2010年7月20日左右,一个客人要“贝贝”出台,经王某请示“可可”同意后,“贝贝”先收取嫖资交给“耗子”,并领避孕套。王某一般不帮“可可”收钱,只有一次喝醉了,可能收了“贝贝”的出台费200元转交给“可可”。张某某是公关部总监,还要负责管我们。“金碧辉煌”的总经理是卞力强,他主要负责整个俱乐部的经营和管理,俱乐部里面所有的员工都要听从他的安排,卞力强、朱仕超、吴某某是俱乐部的高管,他们肯定知道俱乐部裸聊或出台的情况。
28.同案犯谭某的供述。谭某供认化名“张某”,2010年4月起,经卞力强介绍到“金碧辉煌”俱乐部上班。在俱乐部内当其女朋友罗某某的后勤帮忙收取提成,罗某某是公关部经理,也就是“大妈咪”,带领一些小姐从事有偿陪侍、裸陪、出台活动,主要帮她们收取提成,还有个后勤叫石某某,登记的小姐坐台和出台记录应该在石某某那里。公司有很多组,其中“盈盈”组是颜某某和张某某在管理,又叫公司组,业绩是最好的,每个组都有出台的情况。俱乐部的执行董事颜某某除了老板权力最大,任何“妈咪”带小姐进俱乐部上班都要经过颜某某同意,吴某某负责“督察部”。颜某某、陈某、吴某某都知道小姐出台的事情。有一段时间公司的管理者对小姐出台是默许的,但有段时间因为公安打击,需要管理批准才能出台。
29.同案犯石某某的供述。石某某供述其绰号为“耗子”,2010年4月左右,张某请其去“金碧辉煌”会所工作,帮助“可可”及张某管理组上的小姐、登记组上的小姐“上房”、出台情况以及收取小姐的出台费、坐台费,一般是上房每次收50元,出台每次收200元,收的钱都转交给“可可”和张某了。上房的意思就是小姐在房间内陪客人喝酒、唱歌,出台的意思就是小姐和客人一起离开,并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客人来挑小姐时,“督察”就会知道,小姐出台,有的还必须由“妈咪”向公司老总申请,但不清楚是哪位老总。“可可”组上的小姐我还帮着找来一两个,但已经离开了。“可可”组平均有六七个小姐,小贝、蓉蓉、娜娜、小习、唐昕、冰冰、丽丽要出台。冯某某负责安排小姐上房,有时也协助石某某收钱。张某还花了80元买了个柜子放在休息室,里面放着他买来的避孕套。其他组的小姐也有出台的,以“盈盈”组和“产妇”组最多。小姐的工牌号是不同的,同号的表示可以出台。公司的管理者是颜某某、陈某、吴某某等人,他们肯定知道小姐出台的事。公司对每天坐台、出台的人数都规定了下限,达不到人数会扣钱。
30.同案犯谢某的供述。谢某供认化名为“思思”,其2009年12月其应聘到“金碧辉煌”俱乐部作商务助理,主要负责帮“产妇”组的冯某某订房间,有时帮冯某某把小姐带去给客人挑选,客人要小姐陪侍,是由“督察部”通知的。带小姐到公司上班是颜某某和陈某考察同意后才能进公司。如果客人要小姐裸陪,冯某某或者其则要向“督察部”吴某某申请,“督察部”再向颜某某或者卞力强申请。如果客人要带小姐出台,则其要通知冯某某,坐台费、出台费其收后交给林某,林某再转交给冯某某。林某还要登记和发避孕套,避孕套是冯某某买的。2010年7月26日组上的王月、蓝蓝、燕子、周慧出台了,同年7月23日糖糖、培培与客人出台了,同年3月,宝儿和一个叫曾哥的出过台。公司对每个组的管理基本一致,要求每个小组的人数不能少于8人,出台人数不能少于4人,达不到要求不但要罚款,小组也不能轮房,这些制度是陈某当众宣布的。罚款书、出台费是颜某某定的,陈某转达的。记得文某也出过台。“盈盈”组又称公司组,是由公司老总颜某某和妻子张某某负责管理。颜某某和卞力强在管理公司,陈某管理“督察部”和公关部。颜某某、陈某、吴某某曾组织过例会,主要讲公司的规章制度、销售业绩,并且会在公安查得严时告诉要小心,免得出事,他们肯定知道小姐出台的事情的。吴某某主要负责对小姐、“妈咪”的考勤。每周一晚上七点公司都要召开例会,由颜某某、卞力强或者陈某主持,各部门员工和公关经理参加。
31.同案犯林某的供述。林某供述称2009年12月到“金碧辉煌”俱乐部,帮其表姐冯某某收小姐的坐台费和出台费提成,由其负责记账和收钱,再将钱转交给冯某某,其还要给小姐发避孕套,避孕套是冯某某买的。记账本上划了一个五角星的,表示收的出台费。组上至少有十几名小姐出过台。冯某某称坐台是300元每次提50元,出台是800元每次提200元。
32.被告人卞力强的供述与辩解。供述称2009年12月,颜某某以每月25000元的工资将其从“王子”俱乐部跳槽至“金碧辉煌”俱乐部工作。后经过颜某某的同意,卞力强将“可可”以及“可可”带来的小姐到“金碧辉煌”上班。卞力强是“金碧辉煌”俱乐部的执行总经理,主要负责俱乐部的经营和管理及人员招聘。会所的经营是颜某某管理,除了法人和股东,颜某某的权力最大。颜某某的妻子管公关部。吴某某管理“督察部”,“督察部”负责给小姐开会宣布纪律、考勤等。俱乐部小姐进入包间后,会提供的服务有:单纯的陪客人喝酒唱歌,还有脱掉上衣,赤裸身体陪客人喝酒唱歌,也就是裸陪,也有小姐要和客人“出台”的。“妈咪”从小姐裸陪提成50元,出台要提200元给“妈咪”。每个“妈咪”都指定一个收钱的人。“妈咪”带小姐进场,必须先找常务副总经理陈某,陈某再向颜某某请示,然后颜某某要去打听这些小姐以往的业绩,以确定每月完成的业绩。“妈咪”不能完成任务的,要罚款。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力强伙同他人采用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卞力强接受颜某某的高薪聘请进入“金碧辉煌”俱乐部协助颜某某等人经营管理俱乐部,另介绍罗某某等人进入俱乐部从事卖淫活动,且明知罗某某、冯某某等人组织他人在“金碧辉煌”俱乐部从事卖淫活动,仍伙同颜某某、陈某、吴某某等人对各卖淫小组的卖淫活动进行管理,被告人卞力强从俱乐部内领取的高额固定工资来源于俱乐部内卖淫活动的非法获利,被告人卞力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被告人卞力强及其辩护人关于卞力强对俱乐部内的卖淫行为不知情、未获取非法利益以及被告人卞力强的行为应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卞力强与被告人颜某某、张某某、陈某、吴某某等同案犯分工不同,互相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分别量刑。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卞力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 燕 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 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
书记员:尹贻冉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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