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卞某某,女,1982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卞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卞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嘉定区陈家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原告卞某某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19日在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嘉定区陈家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住房,离婚后产权归女方所有。现系争房屋因被告个人债务被法院查封,故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因被告涉及债务纠纷被法院司法查封,该司法查封至今未解除,现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对系争房屋析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卞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卞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鹰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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