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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032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外卖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卞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酒店掉头时,与前方赵某某驾驶的新M*****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巡控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卞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卞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为261.83毫克每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卞某某已赔付完毕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和照相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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