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德州**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又于2019年5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卞某甲因玩网络赌球被人骗而无力还债,于是将自己家中,其父亲卞某乙藏在厨房橱柜内的23万元现金拿走,其中20万元用于还债,余3万元现金藏在其母亲捕鱼的小船里面。当被害人卞某乙得知财物系其儿子卞某甲所盗后,请求公安机关撤案,并对被不起诉人卞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鉴于被害人卞某乙与被不起诉人卞某甲系父子关系,且被害人卞某乙表示谅解卞某甲并请求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对发生在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间的盗窃案件,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卞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卞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