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鸣,上海市东方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赢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庞笑笑。
被告:上海房某某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胡秀亮。
被告:上海瀛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赢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卞某与被告上海赢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房某某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瀛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三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6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卞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熊艳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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