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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跃波与深圳市华宇之星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卞跃波,男,198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佳君,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宇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夫暖。
  原告卞跃波诉被告深圳市华宇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董夫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柏梅芳

书记员: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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