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卞跃波,男,198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佳君,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宇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夫暖。
原告卞跃波诉被告深圳市华宇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董夫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柏梅芳
书记员: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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