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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时进与上海君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占时进,男,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君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唐勇,职务不详。
  原告占时进与被告上海君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占时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君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占时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6月18日签订的《“一带一路”中国品牌国际化论坛第二届联合发起人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下同)6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携手多家公司在2017年12月或2018年1月在上海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中国品牌国际化论坛,该起论坛项目股份拆分计总股4,000股,组委会占2,000股,联合发起人占股2,000股,原告出资6万元,占6股,为联合发起人,享受相应权益,并约定如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承担出资额50%作为违约金。当天,原告通过POS机交易55,000元给被告。论坛至今未举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君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具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8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一带一路”中国品牌国际化论坛第二届联合发起人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携手多家公司将于2017年12月或2018年1月在上海举行“一带一路”中国品牌国际化论坛,乙方可按照相应的规定参与本次论坛。乙方根据其出资额度获得相应的服务及分红。论坛项目的股份拆分方法:总计为4,000股,组委会为2,000股,联合发起人占2,000股(占总项目50%的分红),本金与相应分红应在项目结束时间内结算完毕,本项目结束时间为2018年1月30日前。乙方出资60,000元,将成为联合发起人身份,占6股分红,并获得论坛特邀席位门票9,888元4张及2,888元门票4张。同时,合同第八条约定,如乙方违约,将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出资额的50%作为违约金。同日,乙方按约刷卡向被告上海君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55,000元。
  2018年5月15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因第二届一带一路中国品牌国际化论坛的相关原因,现决定年底在湖北召开,所以在2018年7月25日到7月30日之间退回50,000元,其余钱款退回将在2018年11月5日到18日之间,我们将清算论坛所有费用,退回本金及支付利息。被告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唐勇签名。
  审理中,(一)原告确认,“一带一路”中国品牌国际化论坛并未实际召开,也未收到承诺书中被告所承诺退还的50,000元。同时,原告称,合同约定原告应付的款项为60,000元,因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即向被告付款,故被告就给原告优惠了5,000元。(二)原告变更违约金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6,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未能按约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实际已支付的钱款55,000元。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6,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海君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占时进、被告上海君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8日签订的《“一带一路”中国品牌国际化论坛第二届联合发起人合作协议》;
  二、被告上海君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占时进55,000元;
  三、被告上海君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占时进违约金16,5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君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  璐

书记员:姚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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