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维尔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XXX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华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占某某与被告上海维尔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占某某负担。
审判员:邱 燕
书记员:钱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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