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卡亿鲁史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春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梦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炳江。
原告卡亿鲁史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梦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卡亿鲁史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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