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卡某某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伟,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晶,男。
原告卡某某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卡某某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某某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卡某某司光学(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潇
书记员:倪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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