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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一丁与丁文萍、卢君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卢一丁,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维赫,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文萍,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卢君超,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骅,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一丁与被告丁文萍、被告卢君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卢一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卢一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  洁

书记员:瞿思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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