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万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亦团,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伟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达润,男。
原告卢万根与被告上海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卢万根于2019年1月2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卢万根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万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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