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丙兰,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卢炳英,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卢丙兰与被告卢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卢丙兰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丙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丙兰负担。
审判员:苏洪勇
书记员:安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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