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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东梅、聂琨洁与藕李平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卢东梅,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聂琨洁,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进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藕李平,女,1990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卢东梅、聂琨洁与被告藕李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卢东梅、聂琨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卢东梅、聂琨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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