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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丹东与上海合茂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卢丹东,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茂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麟,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丹东与被告上海合茂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丹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6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184.50元,由原告卢丹东负担。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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