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友生,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王浩,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士慧,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申请人卢友生以被申请人苏士慧到期不偿还借款为由,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苏赣渔04503”渔船的船舶所有权,不予办理该渔船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权利处分事宜。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以担保金额人民币650000元为限的担保函,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友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卢友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苏士慧所有的“苏赣渔04503”渔船的船舶所有权,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手续;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770元,由申请人卢友生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卢友生应于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龚学延
书记员:顾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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