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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唐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其,上海汉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璇,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唐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5元,减半收取2,712.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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