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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彦超、冯梅枝与曹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彦超,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梅枝,女,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上列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凌,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正,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卉,女,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遥,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卢博,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XXX弄XXX号XXX室。
  再审申请人卢彦超、冯梅枝因与被申请人曹卉、一审被告卢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卢彦超、冯梅枝共同申请再审称:卢博总计31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还款均是偿还其他借款,与涉案的四笔借款无关。其中2015年5月15日向冯梅枝转款150万元是偿还2010年购买昆山时代中央花园第16幢1单元601室房屋的借款,借款本息合计180万元,双方商定先还150万元,剩余30万元又重新出具了借条,也就是本案所涉30万元借条的形成过程,该笔借款并非没有交付,二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可,属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错误。卢博、曹卉收入偏低,并无其他收入来源。2015年10月13日卢博向冯梅枝转款150万元,也是出售卢博名下昆山时代中央花园第19幢1单元1902室房屋的售房款,该房屋是卢博婚前由卢彦超、冯梅枝出资,卢博代持,售房款自然转给冯梅枝,这与本案借款并无关系。且该房屋系以卢博名义在其婚前购买,婚后出售所得款项亦属个人财产,二审法院认定该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曹卉陈述意见称,卢彦超、冯梅枝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卢彦超、冯梅枝以卢博出具的四张借条主张总额338万元的借款,其中30万元双方均认可未实际交付,卢彦超、冯梅枝表示系2010年卢博借父母钱款购得昆山房屋后于2015年卖得房款178万元,当时尚有30万元没有偿还,故2015年5月8日的30万元借条对应的就是该笔款项,由于该说法无任何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对该笔借款不予认可,并无不当。关于308万元借款是否已经偿还的问题,二审法院结合卢博转款冯梅枝的时间、金额等所作分析亦无不当,认定卢博、曹卉已还清借款,本院予以认同。故卢彦超、冯梅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卢彦超、冯梅枝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赵  超

书记员: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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