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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骋骏,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梅,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培丽,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某诉被告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2018年12月13日,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卢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2元,由卢某负担。

审判员:黄晨辰

书记员:谯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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