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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明华、张志英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太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卢明华,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告:张志英,女,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太山,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被告:李业强,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被告:陈永,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被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杜振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蕾,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明华、张志英与被告杨太山、李业强、陈永、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卢明华、张志英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明华、张志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4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73.50元,予以免除。

审判员:向  颖

书记员: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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