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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春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卢春友,男,194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伟,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捷,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培培,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春友诉被告尚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春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蒋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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