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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林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卢林根,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元丰,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环南路XXX号XXX室。
  被告: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XXX号B区5号楼212A室。
  两被告诉讼代表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金昌。
  原告卢林根与被告上海景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卢林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卢林根与被告上海景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签署的《景悦99客栈—施湾店客房部承包协议》解除;2.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承包投资损失人民币1,644,180元(以下币种同);3.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上海景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系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独资公司。上海景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办了景悦99客栈—施湾店,后原告卢林根承包经营了位于浦东新区航城路XXX号第2、3幢的景悦99客栈—施湾店客房部,并于2015年12月15日签署了《景悦99客栈—施湾店客房部承包协议》。2017年3月1日,祝桥镇望三村民委员会发给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知书》,告知原告承包的客房部属于拆除范围,原告知晓后与两被告协商补偿事项无果。2017年3月16日,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提出提前解除《景悦99客栈—施湾店客房部承包协议》。原告承包经营后,自行投资120万元,为清空搬离还支付了违约金和员工遣散费。两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损失与违约金,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审查,2019年1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破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姚军申请被申请人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3月18日指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为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卢林根与被告上海景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景悦99客栈—施湾店客房部承包协议》解除;
  二、确认原告卢林根对被告上海景悦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景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人民币99万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闻佳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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