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宝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沿X114公路自西向东由长岭镇东六号村向长岭镇行驶至六号道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卢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67mg/ml。经讯问,被告人卢宝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酒精检测仪检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卢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文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检测试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自愿如实供诉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德东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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