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委**组**号,现住靖边县****附近。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10月27日被抓获;于2019年11月2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1********,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阳区**镇**村**号,现住靖边县**小区附近。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卢某某为达到自己用款目的,以各种理由借用雪某某、卢某甲、侯某某、某某甲、某某乙、郭某甲、张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纪某某、刘某某、闫某某、郭某某、雪某甲、蔡某某、赵某某的身份证在靖边县农商行南大街支行贷款共计25笔,合计金额378.9万元,卢某某在靖边县农商银行借款期间自己或指派具体实施贷款人刘某某向银行提供了借款虚假信息,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办理了某某甲、雪某某、某某乙、卢某某、闫某某、纪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共十笔贷款,合计金额224万元。现卢某某已全部结清在靖边县农商银行的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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