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胡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63********,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街**小区**单元**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92********,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家园**单元**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路**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公馆**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等七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穆某某(已判刑)等团伙已于2018年12月28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7日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杨某某明知穆某某团伙是以从事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还听从该组织成员的安排,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
2寻衅滋事罪
1、2015年11月18日下午14时许,**店员工胡某某送货时,在周口市七一路荷花市场北门口与李某某(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发生矛盾。李某某电话告知唐某某(已判刑)该事后,唐某某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卢某某处理该事,卢某某打电话通知赵某某(已判刑),赵某某电话通知张某乙(已判刑)等人前去帮忙。王某甲电话告知王某乙(已判刑),并让穆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来帮忙,穆某某带领李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赶到现场。在穆某某的指挥下,李某某、王某甲、张某乙、赵某某、卢某某等人在周口市五一广场北侧**店,对胡某某、朱某某夫妇进行辱骂、殴打。随后,王某乙带着陈某某(已判刑)赶到现场,在出警民警在场的情况下,穆某某等人继续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王某乙将**店门砸坏。
事后,**店老板谢某某找人向王某乙、唐某某等人道歉,包赔王某甲、李某某两人各一件小孩衣服,并请唐某某、王某甲、孟某某、陈某某、卢某某等人在**食府吃饭。吃饭过程中,王某甲等人不接受谢某某的道歉,唐某某、王某甲等人餐后在**食府无故滋事。谢某某夫妇害怕王某甲等人报复,不得不将刚装修的**店搬离原址。被害人朱某某、胡某某因该事,至今不敢在界牌街出现。经鉴定,朱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2、2018年1月29日晚上18时许,赵某某(已判刑)过生日,请唐某某(已判刑)、孟某某(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杨某乙(已判刑)、钱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杨某甲、卢某某等人在工农路**酒店吃饭。饭后,赵某某等人到周口市八一路**KTV去唱歌。在唱歌期间,被害人张某丙抱了一下白某某,赵某某、张某乙、杨某乙、钱某某、杨某甲、卢某某等人对张某丙进行殴打。经鉴定,张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3、2010年1月19日晚上21时许,于某甲因卸砖时堵着路与邻居张某丁发生口角,二人并发生相互厮打。于某甲的儿子于某乙(已判刑)纠集赵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张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后,将张某丁打伤。事后,于某乙找到穆某某,穆某某出面调解了处理此事。经鉴定:张某丁的原伤情为重伤,根据现伤情标准为轻伤一级。
4、2016年2月6日(腊月二十八),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到于某乙(已判刑)家中要工钱,于某乙比较恼怒,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安排赵某某(已判刑)、牛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张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对李某某等人进行辱骂。报警后,于某乙以其母亲被打伤为由,强行索取李某某等人现金10000元,工钱12000元不再予以归还。
5、2018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受害人王某某、孟某某、耿某某等人,从周口市大庆路**KTV唱歌出来走到门口,碰到赵某某(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杨某乙(已判刑)、钱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杨某甲五人,赵某某要请孟某某吃饭,孟某某不去,赵某某就朝孟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将孟某某打倒在地。宋某某上前去劝架,被赵某某、张某乙、杨某乙、杨某甲、钱某某等人拳打脚踢,打倒在地。经鉴定,宋某某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6、2015年孙某某通过承建聚通工地工程结识穆某某及其团伙人员,了解穆某某团伙在周口市区的恶名。2016年1月份,孙某某在承建周口市开元大道卢浮公馆项目工程时,为防止与村民因占地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便将该工程的土方活承包给穆某某。2016年1月17日,穆某某和吴某乙让买某某组织人到卢浮公馆工地以防止与村民发生纠纷。买某某随即给李某某联系,李某某便纠集白某某等人跟随买某某、吴某乙到达卢浮公馆工地,对村民骂了几句后离开。第二天,吴某乙开着车带着买某某、李某某等人又到该工地镇场子,群众看到他们后离开。1月19日,穆某某看来工地的群众较多,便和孙某某、吴某乙等人商量后让买某某通知李某某、陈某甲多带点人过来。
穆某某知道陈某甲能找来回民妇女到工地上帮忙,穆某某便让陈某乙找到陈某甲商量此事,陈某乙、陈某甲到达卢浮公馆工地又与买某某商谈找回民妇女的事宜,并承诺每名到场的妇女每人每天200元的报酬。在穆某某的授意下陈某甲让被告人虎某某带领几十名妇女赶到卢浮公馆工地,对村民进行谩骂。事后,回民妇女领取到相应报酬。
7、2018年1月27日凌晨2时许,李某甲、李某乙、冷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KTV唱歌时,与同在KTV唱歌的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吴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刘某某、王某某、吴某甲等人将李某甲、李某乙、冷某某三人打伤。经鉴定,李某甲、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冷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已决犯穆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
3.证人马某某、王某丙、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4.书证:抓获经过、人员信息、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等七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杨某甲明知穆某某团伙是以从事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还听从该组织成员的安排,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争强好胜,借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般参加者)、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虎某某受穆某某雇请,带领众多妇女参与穆某某组织的辱骂、殴打阻工群众的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吴某甲为争强好胜,借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吴某甲、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建议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是累犯,建议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昌锋
(院印)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等七人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侦查卷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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