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广西君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新兴路往那毕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那毕大桥中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梁某甲驾驶的桂L****7号二轮电动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发生侧翻,被害人梁某甲从车上摔落,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害人梁某甲被送往百色市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梁某甲系因道路交通事故碰撞摔跌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梁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乙、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佳钰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贰册及补充材料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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