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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79********,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小学文化,个体,家住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赣******号货车沿沪瑞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沪瑞线978KM+500M上高县墨山镇平安吊装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撞击,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冷建军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听资料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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