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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住农安县某某某某某某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机关(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吉JB****号轿车从长岭县巨宝山镇去往农安伏龙泉镇的途中,沿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X005线77KM+900M)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吴某某受伤(未治疗终结,未做出伤情鉴定)、摩托车乘人李某某死亡。经鉴定,卢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在现场报案、拨打120,并如实供认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酒精检测仪检测单、驾驶人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

2.证人某某证言

3. 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供诉与辩解;

5.现场勘查实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

6.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理化检验报告:血液检测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至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德东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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