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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偷越国境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卢XX,男,1972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21107XXXX,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乡,住封丘县XX乡XX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19年12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冯村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XX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左右,被告人卢XX偷渡到西班牙打工。后联系其妹卢X利帮忙办理护照,卢X利让封丘县潘店镇的卢X恒办理了护照寄到西班牙供卢XX使用。2009年左右,被告人卢XX持卢X恒的护照复印件到我国驻西班牙大使馆重新办理了贴有卢XX照片的卢X恒护照,后又更换一次。2010年9月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卢XX使用上述虚假的卢X恒护照出入我国国境13次。

到案后,被告人卢XX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XX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前科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卢X恒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出入境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卢X恒、卢X利的证言;

3.被告人卢XX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使用虚假的护照出入境13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XX9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狄文博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卢XX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XX乡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护照1本。

4.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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