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1********,汉族,初中,****餐馆的厨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桂圩镇江**村委**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道**村**街**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WC****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大道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6.6mg/l00ml。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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