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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河南省洛阳市******村3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3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汝阳县**大道某**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卢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4mg/100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挥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结合案情,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代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侯审于汝阳县内埠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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