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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起诉书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9********,汉族,职高毕业,务工,现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边村西岳北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峦城镇护龙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方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4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8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在朋友陈某某的介绍下,明知是用来赌博和洗钱使用,仍为获取300元利益,办理一张尾号4751的建设银行卡交给陈某某的朋友使用,该卡自2020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14日累计入账金额1330263.85元,其中2020年9月13日受害人杨某某的被骗资金50000元流入该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庚辰

(院印)

2020年1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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