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75********,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10月29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5日或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南丹县城关镇锡都路“某不锈钢制作”店面门口将龙某某停放的一辆凤凰牌单车盗走。经南丹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单车价值299元。
2、2020年9月8日或者9日左右,被告人卢某某在南丹县城关镇某村某屯某二手车店面后面的工棚内将申某某存放的4个升降机轮子盗走,后以144元的价格卖给南丹县*甲厂广场旁边的“某废旧金属购销部”的韦某。经南丹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72元。
3、2020年9月15日至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南丹县城关镇某村某屯新加油站旁边的工地内将韦某甲停放在一楼的1辆绿源牌电动车、黄某甲存放在该工地的管扣、8根秤杆、1辆斗车、1捆铜芯线盗走。后将斗车以60元的价格卖给姜某某,将管扣、秤杆、铜芯线以300元卖给南丹县城关镇*乙厂旁的“某某废旧经营部”的黄某某。经南丹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绿源牌电动车价值980元,黄某甲被盗财物价值1776元。
4、2020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南丹县城关镇某村某屯高速公路交警三大队办公楼旁一辆皮卡车上将万某某存放的1台电风镐、约80米铜芯线盗走,后将上述物品以360元的价格卖给南丹县城关镇拉所11队旁边的“某废旧物资经营部”的黄某乙。经南丹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1612元。
5、2020年9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南丹县城关镇某村某屯某二手车店面后面的工棚内将申某某存放的螺杆和管扣共2袋一起盗走,后将该物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南丹县火车站附近的流动摊贩。经南丹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1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辨认笔录。
8、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8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赃物已经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刑满释放一年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韦全旺
检察官助理:韦思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