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8041995********,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地:焦作市马村区*******号,现住焦作市马村区********,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借用被害人卢某某甲电动车时,看到卢某某甲电动车上附带有卢某某甲的家门钥匙,后卢某某在明知卢某某甲家中无人之际,用卢某某甲电动车钥匙上附带的家门钥匙将卢某某甲家门打开,将卢某某甲家西南卧室衣柜的抽屉里放的佛像黄金吊坠盗走。后将该佛像黄金吊坠拿至老凤祥焦作专卖二店进行置换。焦作市马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佛像黄金吊坠在2020年7月2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595.5元。
2、2020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卢某某用其之前私自配好的卢某某甲家门钥匙,在明知卢某某甲家没人的情况下,用该钥匙将卢某某甲家门打开,将卢某某甲家西南卧室衣柜的抽屉里放的约13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8月24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用其之前私自配好的卢某某甲家门钥匙,在明知卢某某甲家没人的情况下,准备再次进入卢某某甲家进行盗窃,在卢某某打开卢某某甲家门准备进入时发现卢某某甲家中已安装有监控,随即卢某某产生害怕心理,将卢某某甲家门关上后离开。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钥匙1把、门锁芯1个、手串3把等物证;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卢某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在第三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卢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内附光盘1张);
3、随案移交钥匙1把、门锁芯1个、手串3把等物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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