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卢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公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7********,汉族,大专文化,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市,捕前住林州市********号,2018年12月5日因诈骗罪被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孟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孟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卢某某给丁某某打电话,谎称自己是社会保障局的张某某老师,多次以办理医疗补助和养老保险补助需缴纳各种费用为由骗取丁某某钱财,一直到2018年10月份,丁某某向卢某某提供的微信号和银行卡号转款共计201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抓获证明及羁押证明、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及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中国农业银行孟村县支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正处缓刑考验期,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辉

2019年7月5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孟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