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永城市马桥镇某某村某庄某组***号,因涉嫌诈骗2020年9月2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地批准,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卢某某持其儿子李某某的慢性病卡,多次到本市西城区人民医院开治疗丙肝的药品,而后将该药物倒卖获利,骗取医保基金763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王某等人证言;
3、物证照片;
4、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永红
检察官助理:高 芳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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