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50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路**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均,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街**号**房,现住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何某甲、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何某甲均、黎某某合谋以驾车“碰瓷”的方式敲诈被害人的财物。
2020年1月6日13时许,卢某某驾驶一辆粤E6D****号(经核实为假牌,真实车牌为粤EQ****)白色奔驰C200L型小轿车搭载何某甲和黎某某行驶至广州绕城高速顺德区龙江镇东海段,见到被害人杨某某伟驾驶一辆桂A5****号宝马牌汽车从左边超车道往中间车道变线行驶,于是卢某某驾驶车辆靠近被害人的车辆,黎某某趁机往宝马汽车上扔了一粒钢珠发生响声,被害人杨某某误以为与奔驰车碰撞发生了交通事故,于是靠边停车。卢某某也将车停下来,卢某某和何某甲下车谎称奔驰车左边后视镜被碰,要求杨某某赔偿损失80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期间,何某甲趁被害人不注意,用砂纸在杨某某的宝马车右边车身擦花一道痕迹,以造成发生了交通事故的错觉。被害人杨某某见状害怕对方对其不利,于是支付宝向卢某某转账8000元(延时到账,后申请交易冻结,现暂扣于支付宝平台)。
2020年4月22日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路**栋**抓获被告人卢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号抓获被告人何某甲。2020年5月6日17时某某,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花园**街**号抓获被告人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何某甲、黎某某的供述;5. 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卢某某、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何某甲、黎某某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何某甲、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卢某某、何某甲、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检察官助理:孙 姣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何某甲、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