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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甲、孙某与卢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卢某甲
孙某
孟玉龙(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卢某乙
赵志光

原告卢某甲。
原告孙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孟玉龙,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卢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志光。
原告卢某甲、孙某诉被告卢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邸贝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争议标的款为卢某丙的死亡赔偿金,二原告作为死者卢某丙第一顺序的近亲属,优先于第二顺位的被告获得死亡赔偿金,即被告无合法依据获取及支配死亡赔偿金。被告将该款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客观上占有并具备了支配该笔钱款的权利,造成了二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将该款返还二原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某乙返还二原卢某甲、孙某40000元。
二、原告孙某、卢某甲将其保存的以被告户名开具的存单给付被告卢某乙。
三、上述款项及存单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卢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争议标的款为卢某丙的死亡赔偿金,二原告作为死者卢某丙第一顺序的近亲属,优先于第二顺位的被告获得死亡赔偿金,即被告无合法依据获取及支配死亡赔偿金。被告将该款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客观上占有并具备了支配该笔钱款的权利,造成了二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将该款返还二原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某乙返还二原卢某甲、孙某40000元。
二、原告孙某、卢某甲将其保存的以被告户名开具的存单给付被告卢某乙。
三、上述款项及存单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卢某乙负担。

审判长:邸贝贝

书记员:杨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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