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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甲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卢福良)(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装修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北后周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在2019年5月至7月期间,三次盗窃佛山市**有限公司放置在工地的建材,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去到顺德区陈村镇**荔园****三期*栋一楼仓库,将放置在仓库内的一批电线进行剥皮,之后一次性以人民币460元的价格在路边销赃。

2.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去到顺德区陈村镇**荔园****三期*栋负*层*号电表房,盗走12捆电线和一批散线,用袋子装好后用自己的自行车运到工地外面的马路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赃。

3.2019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去到顺德区陈村镇**荔园**三期*栋负*层*号电表房,盗走一批电线以及两盒(共12个)漏电断路器、一盒(共6个)小型断路器漏电开关。卢某甲将赃物搬回出租屋后,将电线表皮剥掉,第二天到陈村镇**金属回收店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销赃,并将漏电断路器和小型断路器藏于出租屋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卢某甲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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