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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等三人赌博、敲诈勒索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7〕458号

被告人卢某,男,1990年8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82********7830,汉族,初中文化,大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号。因犯赌博罪、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该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男,1993年8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82********783X,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城管大队协勤。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单元**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该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1994年1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82********7814,汉族,中专文化,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城管大队协勤。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现住大连市金州区**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该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涉嫌赌博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郭某、郭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0月17日重新受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初,被告人卢某开始在大连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院内的**公寓**房间组织赌局,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7月中旬某日,刘**(已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卢某提出可以介绍玩家到卢某组织的赌局参赌,并从中抽取30%的红利。该提议得到了被告人卢某的认可。截止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卢某共组织赌局十余次,每次组织三以上赌博,抽头余额数额累计11000余元。

2016年7月25日22时许,在被告人卢某组织的赌局中,被告人郭某发现被害人孙某找人出千使自己输钱,遂打电话找来被告人郭某乙等人帮其助阵,采取暴力恐吓方式迫使孙某给其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孙某恐惧之下请求舅舅曹某帮忙转账人民币50000元给了被告人郭某。经查,被告人郭某接受上述资金所用的银行卡系被告人卢某提供。被告人郭某自述因孙某找人出千输掉人民币17000元。参赌人员刘某、田某等人自述因孙某找人出千输掉人民币合计10000元。

随后,被告人卢某又以被告人孙某找人出千使其赌局被破坏致其不能抽取渔利为由,不让被害人孙某离开,并向被害人孙某索要人民币11000元。被害人孙某恐惧之下将人民币4000元交给被告人卢某,并找朋友黄某担保日后支付剩余的人民币7000元后,被告人卢某才让被害人孙某离开。

2016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卢某、郭某抓获。同日,被告人郭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经查,赃款人民币5万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孙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赃款返还清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

2.证人曹某、黄某、赵、刘、姜、杨证言;

3.被害人孙某陈述;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卢某、郭某、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郭某、郭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民廷

检  察  员:吴  海

        一七年十一二十

附:

1.被告人卢某(13478765629)、郭某(13390520122)、郭某乙(18698635777)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权利告知书、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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