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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等人寻衅滋事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202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酒后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福德路56号对出路段,对独自行走的被害人何某某进行言语调戏,后双方发生争执,何某某打电话叫来刘某甲,刘某乙、苏某某得知后也一同前往。被害人刘某甲等人去到现场后,卢某甲先上前动手殴打刘某甲,随后卢某甲、卢某乙与刘某甲、刘某乙、苏某某扭打起来,打了一会后卢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经检验鉴定,被害人刘某乙、苏某某和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未达轻微伤,被害人何某某的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

案发后,被害人刘某乙、苏某某、刘某甲均对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卢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碧 玉

                                检察官助理 欧阳素婉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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